「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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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取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目前为止,江西、宁夏、湖南、海南、广西、重庆、湖北、天津、西藏等多地发文明确: 中标后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近日,浙江湖州发布《关于征求<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修订部分条款(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明确:

确定中标人后,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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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在 原承担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 (变更时间至竣工验收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 不得参加我市其他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此前,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山东烟台、河南郑州等地均提出 中标单位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且需要人脸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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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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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2022年2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人员履职管理。

1、严格人员变更。从严把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履约管理。 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及时在“江西住建云”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严禁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2、加强实名管理。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不到位的,列为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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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2022年2月,江西南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昌市本级权限内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展开全文

1、不得随意变更人员:企业在领取电子资质证书前,不得随意变更人员;如发现企业自行变更人员的,其企业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需重新申报。

2、跨市变更或被举报的企业实行必查制度,重点核查企业主要人员及相关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审批完成后3个月内,主要人员调整未报备的,将对其所有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实现对企业承诺的资质核查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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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2022年2月,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 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1、同一个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原则上 变更次数不超过两次(含两次);工期两年以上的重大或者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 变更次数不超过三次(含三次)。

2、重新委派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应当具备与原任职人员同等资格并 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条件。

3、主管部门将 进行任职资格锁定,任职项目数量超出规定的人员 不得参加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不得在新开工项目任职。

4、锁定程序如下:

对于招标工程,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招标人提交中标人公示之日起, 锁定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对于其它工程,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日或者批准开工(含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 锁定该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任职资格;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 变更的人员 ,自完成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建设工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之日起,锁定新委派人员。招标工程的 原任职人员继续锁定六个月 , 其它工程的原任职人员同时解除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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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2022年1月,西藏住建厅发布通知:

1、中标后,自治区平台将会对该项目承诺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 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且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对擅自更换和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5

河南郑州

2022年,河南郑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的通知》:

注册建造师 只能担任一项 与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相适应的 工程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兼顾多项工程项目经理。

项目中标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必须是投标文件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且与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 保持一致 。

处罚措施:

不得伪造 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一经发现 ,在郑州市建筑市场“红黑榜”和信用中国(河南郑州)中 计企业和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行为各1次。

发现施工、监理企业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中标(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不在施工现场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予以信用扣分;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一年)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12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并 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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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2022年2月24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对<烟台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同时 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 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 已经中标项目中的 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且 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7

宁夏

2022年1月,宁夏住建厅发布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对该项目的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不得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监理 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且 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3、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

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建设单位提出更换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

(三)因个人信用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不能继续执业的;

(四)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应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五)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8

湖北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业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

关键岗位人员月考勤率低于70%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1次违规行为。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证到岗履职的持续性 ,除因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会议、休假、疾病等原因外, 每72小时内应至少考勤1次。

9

湖南

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实施。

中标通知书中应 注明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号。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 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10

海南

2021年12月,海南省住建厅印发《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企业参与某一项目投标的,从投标文件提交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之日,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在其他项目投标中重复使用。已经中标的关键岗位人员 不得重复参与其他项目投标。

2、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 注明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职务、资格或相关证书证号及身份证号。分阶段配备的,还应注明人员任职阶段。

3、除不可抗力等9种情形外,企业自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所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申请变更。对擅自变更或撤离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将在岗履职与业绩认定挂钩。对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平均考勤时间 低于应到岗时间50%的,不予认定为该企业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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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管理岗位人员:

1、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的;

2、非本企业原因,工程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停工达60天以上,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管理人员外的;

3、非本企业原因,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60天,且未签订补充协议或未办理书面正式手续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能胜任工作,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

5、因退休、刑事犯罪、失踪、患不能继续工作的疾病、死亡的;

6、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可变更的情形,变更必须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END-

来源 | 湖南、海南、重庆、湖北、宁夏、西藏、湖州等地住建主管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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